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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都是以財物為對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自己原本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的特點。這是兩者的共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分

(01)1.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範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係的財產幾乎都以成為侵佔罪的犯罪對象。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02)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並且只要實施了非法佔有即構成犯罪;而侵佔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並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第2張

(03)3.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第3張

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區分的難點

(01)1.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將本人在從事本單位業務活動時所借用的本單位以外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應如何認定。對於這種情況,主要應當看行為人借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財物是否以本單位的名義借用或者受本單位的委託借用,如果是以本單位的名義借用或者受本單位的委託而借用,因該財物的性質屬於本單位使用中的他人財物,應當視為本單位所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應當構成職務侵佔罪。如果行為人不是以本單位的名義借用或者受本單位的委託借用,而只是以自己個人的名義借用,該財物的權屬不是屬於單位佔有,行為人將其非法佔有的,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應以侵佔罪論處。

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怎樣區分? 第4張

(02)2.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在從事業務活動中將其他單位或個人因錯誤而交付的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如何認定。對於這種情況,由於行為人與錯誤交付財物方的單位或個人的經濟往來活動,是以單位代表的身份實施的,因而該活動是單位的行為而非其個人的行為,那麼就應當將對方誤交的財物視為向行為人所在單位交付的財物。因為誤交財物很可能會被查明,一旦查明,則該單位就負有償還的義務。因此,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應當屬於本單位佔有的財物,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論處。

(03)3.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以一般借用人或其他與本單位處於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的身份而佔有本單位的財物,行為人將該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應如何認定。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已不屬於因擁有主管、管理或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權而佔有。這種佔有行為與社會上一般佔有財產的行為沒有多大區別。因此,對於行為人將這類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而拒不退還,數額較大的,應當以侵佔罪追究刑事責任。

(04)4.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共同侵佔本單位財物如何認定。對於這類問題,必須首先考慮其中的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利用何種職務上的便利的情況。根據刑法對身份犯定罪的特殊要求和原則,刑法規定的只能由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之人才可單獨實施的犯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只要行為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就可單獨實施某種犯罪,如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行為人只要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就可單獨實施前兩種犯罪,而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單獨實施,只可能和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一起共同實施該兩種犯罪。(2)行為人雖然具有某種特定身份,但如果不具有某種法定的條件,仍不能單獨實施某種犯罪。如受賄罪,行為人即使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如果不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就不可能單獨實施受賄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的犯罪中,刑法對身份犯具有特殊的要求,即同時還必須具有某種法定的條件。《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因此,在解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侵佔本單位財物的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時,必須考慮其中的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利用何種職務上的便利的情況。

特別提示

認定具有職務關係的共同犯罪問題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主要涉及的問題是有身份的人與無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各自按照自己身份構成刑法上不同罪名時,依照什麼人來定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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