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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為什麼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為什麼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范冰冰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的太久。這期間,輿情的疑問、猜測、深扒、抨擊等從未間斷且越燃越烈,加上中外一些媒體的渲染,讓渴望得到結果的民眾如墜雲霧。近日,有“範爺”之稱的范冰冰,終於迎來偷逃税款的“實錘”!

曾因舉報而被傳得沸沸揚揚的“陰陽合同”,已被税務部門查實。税務機構查實范冰冰及其旗下企業累計偷税漏税2.55億(1元人民幣約合0.1456美元),處罰5.96億,滯納金0.33億,共需補繳8.83946億。

相比女星劉曉慶在2002年偷逃的2,000萬税款,范冰冰的涉案税額堪稱“驚人”,但為何劉曉慶被關422天,而范冰冰則免於刑事責任呢?查詢得知,按照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初犯,在補繳所有罰款和滯納金後,便可不負刑事責任。

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為什麼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范冰冰不自動履行,税務機關有哪些執行措施?

浙江昂邁律師事務所樑倩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因此,納税人范冰冰如果不自動履行,税務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納税人范冰冰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為什麼范冰冰補繳税款後,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樑倩律師解答: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的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同時規定,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税務機關最終認定納税人范冰冰的逃税偷税行為是首次違背税收行政法律的違法行為,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則納税人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在税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如果納税人范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税款和滯納金,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

目前,我國還缺乏較為細緻的税收規定,可以以范冰冰偷逃税案為契機,完善相關税收制度,細化有關税收規定。

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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