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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所需手續

更改姓名所需手續

操作方法

(01)公民需要更改姓名,如不滿十六週歲,由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出具證明(學齡前兒童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同意後,可給予更改。已滿十六週歲的,需辦理以下手續,經派出所審核,填寫《户口項目變更更正申請表》,報市局户政處審批。

更改姓名所需手續

(02)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03)申請人的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村居出具證明);

(04)身份證、畢業證、結婚證等有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05)幹部、職工需要更改姓名的,附本單位人事部門檔案材料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06)户籍證明;

(07)其他證明材料。

標籤: 手續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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