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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合夥企業的具體流程

註銷合夥企業的具體流程

合夥企業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註銷主要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首先合夥企業提出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受理後,會做出是否註銷的決定。但是若有法定情形也可以撤銷註銷登記。

註銷合夥企業的具體流程

申請

(01)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

(02)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説明

(01)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02)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03)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申請書格式文書提交申請,並按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發佈的決定確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法定形式的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

審查

(01)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02)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佈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03)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

受理

(01)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02)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0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

(0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將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05)不屬於企業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06)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07)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後,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決定

(01)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將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a、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b、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將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c、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將重新審查。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將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d、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02)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後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03)除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將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04)企業登記機關作出准予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將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作出准予企業設立登記的,將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准予企業變更登記的,將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髮營業執照;作出准予企業註銷登記的,將出具《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05)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將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撤銷和吊銷的註銷登記

(01)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a、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b、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c、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d、依法可以撤銷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其他情形。

(0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予以撤銷。

(03)依照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

(04)企業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註銷登記。

(05)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標籤: 流程 合夥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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