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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辦理有哪些條件

居住證辦理有哪些條件

居住證辦理有哪些條件

辦理條件

(01)沒有本市市區常住户口,擬在本市暫住三十日以上、年滿16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的可以自願申領;符合救助條件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02)擬在居住3日以上30日以內的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3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

申領居住證需提交證明材料

(01)要申領居住證,公民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0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03)申請人和相關材料的出具人要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條例中明確規定,如果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整改,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騙領的居住證也將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標籤: 居住證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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