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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向法院申請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本文主要介紹了向法院申請精神病鑑定的程序

向法院申請精神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步驟/方法

(01)宣告申請。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與精神病人存在民事關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02)司法鑑定。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可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

(03)指定監護人。在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同時,法院可根據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就是説,指定監護人並非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只在利害關係人有申請時法院才能指定監護人。

(04)撤銷申請。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監護人有權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在原判決撤銷前,被宣告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當然也就不能在沒有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訴訟活動。但監護人可能出於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銷申請權,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從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發,法律給無民事行為人、限制民事行為人開了“綠燈”。

標籤: 精神病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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