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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條安慰閨蜜,女孩卻被追債24萬,這種欠條有法律效益嗎?

寫借條安慰閨蜜,女孩卻被追債24萬,這種欠條有法律效益嗎?

今天就讓小編為各位分析一下寫借條安慰閨蜜,女孩卻被追債24萬,這種欠條有法律效益嗎?這裏和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常州女孩小周的閨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説給她寫個借條就好了。於是,小周先後寫下24萬元的借條,沒想到被小徐追債了。小徐威脅小周説,如果不給錢就讓她吃官司,小周擔心坐牢,陸續給了小徐8萬存款後,又去借高利貸。直到貸款公司人員找上門逼債,小周的父母這才知道借條的事。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那這種欠條具有法律效益嗎?

操作方法

首先,要分清借條和欠條的兩個概念,這兩種是不同的法律文書,代表不同的法律關係。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證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而欠條是一方在欠款、欠物時寫給另一方的憑證性文書。

寫借條安慰閨蜜,女孩卻被追債24萬,這種欠條有法律效益嗎?

這兩種文書形成的原因也有不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可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等事實產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條。本案中小周給小徐出具的是借條並非欠條,這一點需要明確。

寫借條安慰閨蜜,女孩卻被追債24萬,這種欠條有法律效益嗎? 第2張

第二,常州女孩小周的閨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説給她寫個借條就好了。於是,小周先後寫下24萬元的借條,沒想到被小徐追債了。那麼,小周書寫的借條

是否生效呢?結論是並未生效。

第三,借條其實是民間借貸合同,也是實踐合同,是要物合同。因此借條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本案中,緊緊有借條但並未實際提供借款合同並未生效。

第三,小徐威脅小周説,如果不給錢就讓她吃官司。這就涉嫌敲詐勒索,小周擔心坐牢,陸續給了小徐8萬存款後,又去借高利貸。直到貸款公司人員找上門逼債,可以認定勒索已經成功。敲詐勒索是指利用暴力或非暴力要挾強迫他人交付財務的行為,達到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達到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僅有借條的存在不一定就意味着借貸關係的成立,一般還需履行實際的出借義務,即借貸關係真實存在。如果小周的閨蜜在提供借條的同時也能證明自己確實借出去過24萬元(比如轉賬記錄等證據),則借貸關係成立,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則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就難以認定。此外,如果小周否認自己真實借過這24萬元並且最好能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不存在,比如證明確實是為了安慰閨蜜出具的借條而沒有發生過借貸關係,則借條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出借人只憑一張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借款關係真實存在的話很難打贏官司。根據最高法相關指導案例的觀點,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義務,這是審理此類案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按照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出借人自己來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如果借條沒有明顯瑕疵,但是借款金額較大,應當結合交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就本案來説,根據媒體的的報道,小周説當時是為了安慰小徐心情不好,才寫的借條,實際未發生任何金錢往來。但小徐威脅她,稱如不給錢就去法院起訴她,讓她吃官司。小周擔心自己真被告到法院,然後去坐牢,於是從1月份開始,就陸陸續續給小徐錢。這裏可以看到小周主張自己沒有真實借錢,所謂的還錢也只是擔心坐牢,根據前面所説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應當由出借人即小周的閨蜜自己來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閨蜜求安慰讓女孩小周寫下24萬的借條,然後威脅小周如果不還錢就去法院告她,讓她坐牢,我們認為這屬於典型的欺詐、坑隊友,應當予以譴責,由於借款並未實際發生,借條尚未生效,女孩小周無需還錢,對於所還的8萬元屬於不當得利,閨蜜小徐應當返還。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意味着沒有轉款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給付24萬借款事實的證據,這個借條就沒有生效。本案當中,女孩小周與閨蜜小徐之間雖然簽訂了借條,但是小周主觀上是為了安慰閨蜜,事實上並沒有打算借款的意思表示,閨蜜小徐也沒有給過小周24萬元借款。

依據《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因此我們認為這個借條尚未生效,女孩小周無須還錢。

從媒體報道的內容來看,我們發現女孩小周與其閨蜜小徐並沒有金錢往來。小徐是否具有出借24萬的能力?小徐是否有證據證明已經出借24萬元的事實?如果女孩小周所説屬實的話,我們認為閨蜜小徐屬於典型的欺詐,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女孩小周因被欺詐向閨蜜小徐所還的8萬元,屬於不當得利,小徐應當返還給小周,並賠償小周相應的損失。

對於女孩小徐的遭遇,並非偶然,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建議大家以後多看看類似的典型案例,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對於借錢、做擔保人這樣的事,千萬要警惕,否則很容易被壞人利用,上當受騙。

    這新聞到底是不是真的啊?我的第一反應是,這新聞的真實性到底有多少?

  假如這是真的,我強調“假如”這新聞説的是真的。那這24萬可能是不用還的。民法上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如果新聞屬實,那小徐持借條要求閨蜜小周還實際不存在的債務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那這個借條就是無效的,不用償還。

  但是這件事情的真實性到底有多大呢?恕我直言,我真的很難相信一個已經成年的女孩會為了所謂的“安慰心情不好的閨蜜”,去寫下24萬的欠條。閨蜜心情不好,寫給她24萬的欠條心情就好了?這是什麼道理?説真的,這不讓人起疑心都難。

 所以這件事情我建議由警方來調查事實的真相。如果小周所説屬實,這事情已經超出民事範疇,已經是涉嫌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這就不是小周小徐兩人可以私下解決的事件了。如果調查結果出來,小周所説屬實,那就是有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發生了,就是公訴案件了。如果小周撒謊,那這24萬恐怕該還還是要還。

 總之一切看警方調查了。

那就看開始時你留下的證據了,不然吃虧的一定是你,文章中的小徐可以説是步步為營,一步一步誘使小周寫欠條,那麼法院總要查清是否小周真的借了小徐的錢,如果查不到那麼法院還是會判小周還小徐的錢,小周在寫寫欠條之時就應該留有欠條無效的證據,在寫欠條的時候,誘使小徐説出是因為心情不好而讓小周寫的!最好偷偷的錄音錄像,並且連日期都一起説出來!這樣才能讓法院判決無效!順便説一句,這哪是閨蜜呀,這是包藏禍心的敵人啊!坑你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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