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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已修改部分有哪些?

《專利審查指南》已修改部分有哪些?

《專利審查指南》已修改部分有哪些?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第(2)項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例如】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一段中的“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修改為“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三段第一句中的“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修改為“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第(3)項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1句中的“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修改為“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3句中的“並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修改為“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中新增第3.5節,將第3.4節第(2)項移至第3.5節並作修改,第3.5節的內容如下:

3.5關於補交的實驗數據
判斷説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於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2)項(i)修改為:
(i)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並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説明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第(2)項(i)中的“以合併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1段修改為: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於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3段,將第4段作為第3段,並新增1段作為第4段,內容如下: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徵,以縮小保護範圍。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第2段中的“以合併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修改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2)項修改為:
(2)對於已經公佈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閲和複製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佈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覆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3)項修改為:
(3)對於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閲和複製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覆意見。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5)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修改為:

7.4.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於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節規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展。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節中的“或者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節中的“中止期限為六個月”修改為“中止期限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本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標籤: 專利審查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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