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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情形有什麼?需要什麼條件?

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情形有什麼?需要什麼條件?

檢察院不批捕逮捕的情形包括沒有犯罪事實證據不全、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執行取保等。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情形有什麼?需要什麼條件?


網友諮詢:

我的一個妹妹前幾天在單位簽了一個合同讓別人告了説是合同詐騙,現在還有身孕,問一下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情形有什麼,需要什麼條件呢?

河北君合欣律師事務所王京衞律師解答:

1、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衞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

3、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王京衞律師補充:

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王京衞律師總結:

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檢察院是有權作出批捕程序的機構,對公安機關提交的逮捕申請書作出審核,經過審查確定犯罪事實及證據缺失、犯罪嫌疑人應當執行強制措施或者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不予逮捕。公安機關拿到通知書後馬上辦理釋放手續,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等。


刑事辯護
標籤: 檢察院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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