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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係着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那麼怎樣辦理收養?需要哪些條件?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操作方法

(01)收養社會福利院棄嬰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收養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  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 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第2張

(02)收養社會棄嬰需要那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  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指定醫院)  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時間兩個月。(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 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第3張

(03)一般收養成立的法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依據《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被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被收養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於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子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係的穩定和發展。  (2)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裏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3)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後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徵求、尊重其本人的意願,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第4張

(04)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週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裏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温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收養法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第5張

(05)如何補辦領養證1992年4月1日《收養法》施行後北京市公民私自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收養登記之日該棄嬰(兒)已超過14週歲的,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領取《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街、鄉(鎮)人口計生部門審核並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的公安派出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並以父母子女相稱的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在市級以上報紙公告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后,向區縣公安機關出具收養事實證明(公告期為60日,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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