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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怎麼判

離婚小孩怎麼判

夫妻雙方離婚後,小孩的護養權應當根據以下幾點: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詳細見下面)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詳細見下面)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詳細見下面)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離婚小孩怎麼判

操作方法

(01)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離婚小孩怎麼判 第2張

(02)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外)孫子女;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離婚小孩怎麼判 第3張

(03)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小孩怎麼判 第4張

(04)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離婚小孩怎麼判 第5張
標籤: 小孩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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