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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怎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若是債權人在起訴之後,法院也判決了,但是,債務人卻沒有依法履行,債權人可以已發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怎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網友諮詢:

我們是同一天起訴同一天開庭的。結案也是同一天。如果我們都申請強制執行在結案法院允許強制執行起。分先後嗎。誰先強制執行。還是隻要我們申請強制執行了。在有有效期欠款都按比例分配。如果只差幾天的話。有沒有先給誰給誰這一説

仲躋文律師解答:

那情況就多了。

多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按照採取強制執行的先後順序清償。如果其他債權人有擔保或是其他基於物權的債權,受償在先,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成立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但都要沒物權擔保。

別人先申請了的話,被執行人又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你也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由先採取措施的法院具體分配。

仲躋文律師補充: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仲律師結語: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近年來,“執行難”問題成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已經嚴重影響我國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為有效決“執行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樹立法制權威,最近這段時間正在嚴厲解決“執行難”的問題,讓老賴“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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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強制執行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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