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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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操作方法
(01)紅字發票的申請人是購貨方或銷貨方,由購買方或銷貨方開具並提交紅字發票信息表。
(02)紅字發票的申請人提交税務機關審核信息表(紅字發票的申請人為購買方,則需要將税務機關審核信息表交於銷貨方)。
(03)銷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特別提示
(1)紅色發票申請時間;<br/>(2)紅字發票申請人;<br/>(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實施細則》三十四條: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 “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對於僅是發票票面錯誤,而不是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在上級局未有明確前,暫比照銷貨退回開紅字發票的規定來處理;<br/>(4)申請單上的合計金額不能大於原發票的金額;<br/>(5)作廢發票、負數發票不能開具紅字發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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