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期限和複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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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01)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02)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03)當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日內,可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04)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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