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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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具有以下職責和權利。
操作方法
(0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0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0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0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0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0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07)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0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09)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標籤: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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