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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環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新環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環保法所遵循、確認和體現並貫穿於整個環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環境保護基本方針、政策,是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準則,是環保法本質的集中體現。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的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具體表現在: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係,保護好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反之,環境污染了,資源破壞了,人體健康損害了,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地制約。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確立這樣的原則,是由環境污染與危害的特性決定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一般在短期內難以消除,不少環境要素遭到破壞後,要恢復正常極為困難,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所以要以預防為主;環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發病以後難以根治;環境受污染和破壞後,治理和恢復的代價很高;要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着眼於對新污染的“防”尚不夠,還要對已有的污染與破壞採取綜合性的措施進行積極治理。

新環保法的法律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2張

(3)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 上個世紀60年代末,人們認識到,控制環境污染與破壞,必須從全局和整體上加以考慮,治本的首要辦法是“全面規劃,合理佈局”。很多環境污染問題,是由於缺乏整體規劃、佈局不合理造成的,佈局一旦錯了,鑄成了事實,要想糾正就很不容易。現有還有一種現象,工業佈局中搞地方保護,損人利己,如各地將污染工業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導風之外,只管自己的發展,不管別人、別的地區的死活(市交接邊界、省邊界),釀成跨地區污染糾紛,逃避監管,增加了處理難度。《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平衡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自然保護區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城市規劃和城鄉建設的規定等條款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4)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條關於排污單位要“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負責治理”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的規定,都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十九條關於“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等規定。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實行這樣的原則,有利於推動污染者治理污染,有利於籌措污染治理資金,有利於保護資源的合理開採和永續利用。現在,我們面臨的大量問題是污染者不治理、開發者不保護、破壞者不恢復。根據江西農業大學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評價課題組對井岡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資源總效益中森林直接生產生物產品的效益僅佔9. 8 % ,而間接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卻佔90. 2 %。人們為了取得9. 8 %的資源直接生物產品效益,以犧牲90.2 %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代價。 (5) 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 《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西方發達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經濟靠市場,環保靠政府。”這裏有一個政府如何負責、怎麼負責、負什麼責的問題?還有一個環保部門如何定位的問題,到底應當扮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 (6)依靠羣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也是我黨的羣眾路線在環境保護工作上的具體體現。環境質量的好壞,關係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護環境是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也是人人應盡的義務。要搞好環境保護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的環保部門的人力和精力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廣泛發動羣眾,將保護環境變成人民自覺的行動,大家齊關心、共愛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堅決與形形色色的環境違法行為作鬥爭,我們的環境保護工作才大有前途、大有希望。

標籤: 環保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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