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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工作需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工作需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確定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首先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應簡單地把知悉國家祕密視作一種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級別作為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依據。將工作需要作為知悉國家祕密的前提條件,是國際通行做法。

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2張

在可能的情況下,國家祕密知悉範圍應當最終限定到具體人員。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只有限定到具體人員,才能使國家祕密切實可控、可管,有利於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於在泄密事件發生後及時準確地查處。

知悉國家祕密,是指合法瞭解、掌握國家祕密。知悉國家祕密的原則是:根據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祕密不是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級別的高低來確定知悉國家祕密的範圍。確定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保密工作的關鍵環節。

確定國家祕密知悉範圍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第3張

《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對確定國家祕密事項的接觸範圍提出了原則要求。規定接觸國家祕密的人員或機關、單位的範圍,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限定。接觸範圍內的機關、單位,由其主管領導人限定本機關、單位的具體接觸範圍。同時還規定,工作需要時,上級機關可以改變下級機關、單位限定的國家祕密接觸範圍。

標籤: 知悉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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