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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關於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夫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也隨之出現。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父母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爭奪。這點也是孩子父母最為關心的事情之一。對於撫養權方面,一般按照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處理,那麼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應承當的義務,在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主要該歸屬於誰呢?

操作方法

01

主觀立場。既然雙方已經涉及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了,當事人應當積極應訴,不要因為成為被告就不應訴。女方應訴的話,要側重從自己的經濟收入、自己對孩子的教育、生活的關心程度等角度舉證證明自己更適合做孩子的撫養人。

關於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02

一週歲不到。現在孩子一週歲都沒有到,如果父親想獲得孩子監護權,可説服女方撤回訴訟或在一審訴訟中男方不同意離婚,根據審判實踐一審不判離的概率很大,若一審不判離後那麼男方就有機會阻止女方再次起訴,因為司法解釋規定,若一審不判離,原告必須在一審判決生效後過6個月方能再次起訴。這6個月期間男方可以作很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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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歲不到。按目前司法解釋及審判實踐,若父母離婚,二歲前的孩子的監護權基本歸母親,除非母親自願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或是母親染有惡習如:賭博、吸毒等或是有嚴重的傳染病,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才會考慮將孩子監護權歸父親。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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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週歲。如果時間能拖過孩子2週歲以後,若父母再鬧離婚,就要考慮父母雙方誰家的物質條件更好,如住房,入學,就醫等方面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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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週歲以上。離婚時,孩子已滿10週歲以上的,就要尊重孩子的意願,看孩子願意與誰共同生活。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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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1.如果還沒有正式辦理過離婚,法院會先審准不准許離婚,如果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就涉及不到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標籤: 撫養權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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