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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如何辦理?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如何辦理?

操作方法

簡要説明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許可人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手續可以自行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或者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如何辦理?

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佈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備案規費。

申請書件的準備

(一)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註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如身份證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複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自行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費

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應向商標局繳納規費300元。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備案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備案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的收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經審查書件齊備,符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以郵寄方式將備案通知書發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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