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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操作方法

(0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2張

(02)《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解讀   【按】近日,國務院通過並公佈了《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使我們規範直銷行為和禁止傳銷行為有了明確的法規依據。為了讓大家更好地掌握兩《條例》,法制處對兩《條例》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較為通俗的解讀,以便於大家進行學習。當然,以下內容並未詳述兩《條例》的全部內容,並能不代替對《條例》的學習。另外,由於時間倉促,《解讀》或許並不完整;同時,《解讀》純屬個人對法規的理解,見解或許有失偏頗,望見諒。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3張

(03)二、何謂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參照近年來國務院打擊傳銷的一系列文件,結合近年來的執法實踐,《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作出了界定,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髮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都屬於傳銷。同時,為了便於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4張

(04)十一、《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哪些查處措施和制度? 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更好地保護人民羣眾的利益,《禁止傳銷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查詢、檢查、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以及查封經營場所;同時還可視情況申請司法部門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此外,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條例》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工商部門在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必須向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還規定了迴避制度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5張

(05)十二、對從事傳銷的人員是否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禁止傳銷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6張

(06)直銷和傳銷的發展歷程,以及我國的直銷及傳銷的立法狀況 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今年,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傳銷活動予以禁止,加大打擊力度。 ●1997年:國家工商局發佈《傳銷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局發佈的《傳銷管理辦法》對傳銷有過如下定義:傳銷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店鋪銷售,而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經營方式。《傳銷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給予傳銷合法的地位,同時對傳銷企業的設立運作、傳銷員的資格和管理作了嚴格的限制,並且有一些法律責任條款保證對傳銷活動的監控。 ● 1998年4月18日 :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規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應一律立即停止傳銷經營活動”。《傳銷管理辦法》同時失效。傳銷企業進入嚴冬。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7張

(07)● 2002年2月21日 :外經貿部再次發佈《關於〈關於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對轉型企業中僱傭推銷人員的方式、報酬、合同訂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再次強調店鋪經營,業內稱之為31號文。 ● 2004年2月11日 :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再次確認了中國將加快直銷立法進程。他表示,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正在加緊制定有關直銷業的管理辦法。 ● 2004年5月18日 :“關注中國直銷開放小組”成立。 “關注中國直銷開放小組”成立,這是一個過渡性組織,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錦記、玫琳凱、如新、康寶萊7家企業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8張

(08)● 2004年9月10日 :第八屆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直銷論壇開幕。由商務部和工商總局牽頭,第八屆中國投資貿易洽談會直銷論壇在廈門悦華酒店開幕。重點討論准入門檻。 ● 2005年4月8日 :雅芳公司成為中國首家官方批准的直銷試點企業。雅芳全球董事會主席兼行政長官鍾彬嫻在京宣佈,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已正式批准雅芳(中國)有限公司作為直銷開放前第一家試點公司,在北京、天津和廣東省進行直銷試點。 ● 2005年8月10日 :國務院通過《直銷管理條例(草案)》和《禁止傳銷條例(草案)》 ● 2005年8月23日 :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並公佈《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 第9張

特別提示

傳銷害人害己,請勿輕入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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