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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

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

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證明商標是由某個組織註冊和掌控,組織需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但註冊人不能使用,需要由除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以證明產品或者服務的生產地,製作方法,原料等。像“綠色食品”就是證明商標當中一種。那麼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下面由小編給大家做詳細分析,歡迎閲讀。

首先,我們要知道: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因此,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註冊和控制,由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註冊人自己不能註冊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有哪些類型


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註冊;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誌。

1995年4月23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首次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首次納入了法律的保護範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發佈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訂發佈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國在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第三條中明確地增加了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規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國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申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細則。

2004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訂發佈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

《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訂版)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定義:“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對集體商標的定義:“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
標籤: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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