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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第六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佈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二)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四)生產區入口處設置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墊;(五)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六)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禽類飼養場、養殖小區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燻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七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設備;(二)生產區有良好的採光、通風設施設備;(三)圈舍地面和牆壁選用適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備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或者有獸醫機構為其提供相應服務;(五)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 (六)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

操作方法

(01)《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2張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3張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4張

(02)設施設備清單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5張

(03)營業執照

(04)管理制度材料

(05)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佈局平面圖

(0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07)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08)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和資格證書

(09)環境評估報告或備案材料

(10)經營產地使用權證明

(11)現場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審批→告知結果及取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辦理流程圖 第6張

特別提示

(一)行政相對人權利 申請人依法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保密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詳見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二)行政相對人義務、 1、保證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及時補送行政審查機構依法要求補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審查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對項目進行評審,並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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