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需要具備的九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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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步驟/方法
(0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0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具名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03)勞動合同期限;
(0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0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06)勞動報酬;
(07)社會保險;
(0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0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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