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登記證遺失補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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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 “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補辦條件:要求遺失補證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需先行登報申明作廢,並按規定攜帶所需申請材料。
操作方法
(01)到當地地市級以上的報紙刊登税務登記證正本/副本遺失的聲明,遺失聲明需要填寫的內容:納税人的名稱、税務登記證件名稱、税務登記證件號碼、税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有些地方可能有特別指定的報紙,具體可以諮詢當地税務局.預計時間:3天
(02)提交以下材料向當地税務機關提出補辦申請:1. 《税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式兩份),可以從網上直接下載;2.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複印件;3. 原未遺失的税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
(03)等待税務機關審核材料,如果沒有問題則發放受理回執。
(05)製作《税務登記證》與送達
特別提示
需要當地税務機關認可的市級以上的報紙才可以
準備資料齊全,可先想當地機關諮詢清楚,再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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