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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到底有什麼關係?死刑的立即執行和死緩還需要相互轉化嗎?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到底有什麼關係?死刑的立即執行和死緩還需要相互轉化嗎?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説的死刑,而並非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該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死緩,是歷史上的“斬監候”制度通過德治刑法的傳統在現代社會的合理演變。所以,無論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都是屬於死刑的一種,死刑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到底有什麼關係?死刑的立即執行和死緩還需要相互轉化嗎?

網友諮詢:

什麼叫死緩啊?和死刑有什麼區別?

羅永生律師解答:

緩期執行也稱死刑緩刑、執行。一般亦稱死緩。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是我國獨創的死刑執行的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罪當處死。如果所犯罪行不應當判處死刑,就不存在在宣告死刑緩期執行的問題。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當時不是非殺不可的。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到底有什麼關係?死刑的立即執行和死緩還需要相互轉化嗎? 第2張

羅永生律師補充: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羅律師結語: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複核程序,加強死刑複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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