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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個人不能夠佔有,這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今天我們就來看看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操作方法

(0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0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第2張

(03)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第3張

(04)文物保護法是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制定的法規。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第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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