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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怎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在税法學習中一些同學老是把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混淆,今天我來給大家指點迷津,帶大家理清兩者關係與區別。

操作方法

(01)混合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的銷售行為。同時具備的條件:1.銷售行為必須為一項 2.該項行為必須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税率從主繳納。

(02)用一個例子來説明混合銷售行為:賣地板的包安裝服務。因為以賣地板為主,所以繳納增值税時按地板税率繳納。

怎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03)兼營行為指納税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應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或者徵收率的。應分別適應不同税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

(04)舉例來説兼營行為:家電銷售家電,又有運輸隊負責運輸。家電銷售税率17%,運輸税率11%,分別計算。

怎樣區分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 第2張

(05)對於兼營行為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應從高適用税率或者徵收率。

特別提示

認真審題,分辨出是兼營還是混合經營,然後計算税額。

標籤: 兼營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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