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妙知谷 >

職場理財 >職場就業 >

離職補償金大全

離職補償金大全

在現實生活中,有好多企業和員工忽視了一個問題,離職了,結清工資就可以了,殊不知,離職之後你原本得到的補償還有很多項,因為自己不懂這些,只是在企業盡了自己的義務而沒有享受到自己的權利,以下詳細講述以下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離職補償金大全

操作方法

(01)一、經濟補償金的合法性經濟補償金是企業為其合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立法目的是補償性的。經濟賠償金是企業為其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立法目的是懲罰性的。經濟補償金是被列入勞動合同法,有其立法目的和執法目的。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2張

(02)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不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做了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3張

(03)三、關於計算時間,《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法和及其實施條例規範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操作性很強。關於經濟賠償金的支付規定: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4張

(04)四、計算時間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5張

(05)四、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6張

(06)五、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好多企業視法律為廢紙,吃虧之後才知後悔莫及。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7張

(07)六、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8張

(08)五、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離職補償金大全 第9張

特別提示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標籤: 補償金 離職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miaozhigu.com/zclc/jiuye/2mlk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