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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一般流程

土地徵收的一般流程

操作方法

(01)(一)提前告知徵收  (就是徵收要前聽取老百姓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二)現狀調查及確認(徵收報批前的調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確認徵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果沒有履行土地現狀調查以及沒有讓被徵地農民簽字確認土地狀況的,批地機關是不會批准用地的。而現實中確是,很多農民自己根本沒有簽字確認自己的土地狀況,而在國土部門上報的徵地材料中確有農民簽字確認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幹部和他人代簽,弄虛作假欺騙批地機關。批地機關在審查批地時,一般進行的是書面審查,而不是親自向被徵地的農民核實。這就造成被徵地的農民沒有簽字確認,土地依然被批准徵收的情況出現。被徵地的農户發現這一情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或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徵地報批前的程序)《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在聽證過程中,負責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將其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的有關證據向聽證的農民出示並作出説明。如果被徵地的農民認為徵地機關擬定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依據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如果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建議合理合法,徵地機關應考慮重新更改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被徵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這個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而現實情況確是,被徵地的農民根本沒有收到徵地機關的聽證告知書,卻被説成是放棄聽證權利。(四)徵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説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縣級人民政府同時應就徵地補償標準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説明材料;被徵地農民提出的意見較多、情況較為複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説明採納意見的情況。(五)徵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進行審核。凡是徵地材料齊全、徵地程序合法、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説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國土資源廳(局)將徵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徵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省國土廳或國土資源部下發徵地批准文件。我國有權批准徵地的機關只有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是徵收土地的主體,但並不是批准徵收土地的主體。實踐中,很多市縣人民政府採取邊報批邊佔地的方式非法佔用農民的土地。這是嚴重違法的。因為,並不是市縣人民政府上報徵收土地,省政府或國務院就一定會批准徵收土地。(六)徵地公告 (徵地批准後,要向老百姓公佈)經依法批准徵地項目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徵地的兩公告,即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徵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內容包括:(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包括:(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如果徵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由發佈預徵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徵公告。(七)兩公告後被徵地農民的權利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徵地兩公告後,被徵地農民的提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徵地的補償安置的話語權。雖然在預徵階段也有話語權,但那是在預徵階段,內容和批准後的話語權雖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實踐中,很多政府認為在預徵階段已經徵求過意見,沒必要在批准徵地後進行第二次徵求意見,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徵地農民騰出土地,這是嚴重錯誤的。(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後,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的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如果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有關補償費用已經足額支付到位而被徵地的農民拒絕交出土地的,徵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有權責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徵地的農民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見,也應該交出土地。對於補償標準等有關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九)爭議裁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被徵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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