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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會怎樣?

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會怎樣?

網友諮詢:我們小區都是8萬元買的20年,我的不敢買。要是換個物業怎麼辦? 房地產公司主體沒了,使用權賣給了社區的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能不能隨便定長期和短期出租的費用和服務費?需要物價局同意麼?需要到物價局備案麼? 無論何時買車位,20年使用權都是從2010年開始算,這樣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先説一下題主關心的二十年使用權問題:車位的使用權合同,如同租賃合同,最多隻能簽署二十年,超過二十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這一點完全不用擔心。

人防車位只有使用權而無產權,題主也提到了,花錢買到的是車位的使用權,題主可以看看自己的車位購買合同,20年使用權到期後,應該是自動續期,車位總使用時間和房屋的產權到期時間一致,也就是説不再需要到期後重新付款。我本人的車位就是如此,使用時間為70年,合同也是籤的二十年,二十年到期後自動續期,與房子產權時間保持一致。我所在的小區,地下車位有兩千多個,全是這樣的合同,都是隻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非人防車位也是一樣的合同,車庫產權證更是隻聽説過沒見過。

人防車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但是人防車位的收益有所不同。人防工程是國家要求建造的。只租不賣。人防工程主體建築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和不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受益人是不一樣的。不計入公攤面積的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收益歸開發商所有。所有權歸國家。計入公攤面積的人防工程車位收益歸所有業主所有。還有當地人防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收益歸當地人防部門所有。所有權還是歸國家。人防工程車位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國家的,歸當地人防部門統一管理。人防部門需要的時候要服從安排。統一規劃。無條件服從管理。根據《合同法》租賃合同有效期最長20年。所以租人防車位只能20年。人防車位只能是租賃合同。應該一年一交錢。20年後合同應當是續簽。這個應該在合同中標註。

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年到期後會怎樣?

受租賃合同最高期限20年影響,地下室人防停車位業主使用權一般都是20年。法律上這20年屬於租賃關係,相當於購買人花錢,一次性買斷停車位的20年租期。

人防區域是整個小區的必須硬件配套設施,政府規定!

人防工程由開發商出資建設,該項目建成後,所有權屬於防空事業。和平時期,鑑於誰出資誰管理的原則,小區的人防區域大多由開發商直接以最高20年租期出租給本小區內業主。20年內,如果國家需要,業主無條件出讓。20年租期滿,假如還是和平時期,承租人承租權利無限延期。不存在開發商主體解散而被剝奪承租人的承租權利。等於説,開發商完全移交後,人防工程所有權自動歸屬防空事業。開發商只有收費權。當人防所有停車位都以20年租賃形式出租後。開發商的管理權自動轉移給承出人。開發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結束。也就是説,承租人花錢從開發商手上買下了人防停車位的管理權和使用權。承租人擁有出租權和管理權。但沒有產權。因此,此類停車位沒有抵押權價值和交易權。

人防區域和物業服務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物業駐入小區後,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人防區域屬於物業服務範圍。那麼,物業服務公司僅存在服務權限,無收費權利。

由於此類租賃形式是普遍性,屬於政府默許下產生。損失風險極度微小。

就目前來看,該項業務銀行也參與。大多數被允許使用銀行分期貸支付。允許銀行參與,那就證明該項業務受法律保護。有法律依據,儘可放心購買。

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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