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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沒簽合同被辭退或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解析沒簽合同被辭退或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關於沒簽合同或合同期內等情況下辭退或辭職經濟補償金問題,是很多人頭疼的問題。面對這類糾紛該如何處理呢?筆者根據以往的把辦案經驗結合法律用實際案例來一一解答。詳情如下:

解析沒簽合同被辭退或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步驟/方法

(01)沒簽合同被辭退怎麼辦? 單位應該予以經濟補償從2000年起一直在某單位當保安的任先生表示,上個月領導口頭告知他不用上班了,並稱由於當時沒簽勞動合同,因此不予經濟補償。面對如此蠻橫的單位,任先生該怎麼辦呢?據介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在任先生本人,而在用人單位。此種情況下雙方形成的關係屬事實勞動關係,仍屬《勞動法》調整範疇。“如該職工反映的情況屬實,該單位應予以補償。”根據規定,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單位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勞動者可憑工資條、工作牌等曾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02)想辭職需付違約金嗎? 明年辭職不用支付張先生諮詢稱,2004年大學畢業後他與某企業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合同註明違約金1萬元,但是明年,張先生準備辭職,按照明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他需要支付違約金嗎?按現行法規,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如果張先生今年辭職,就應按約定支付1萬元違約金;但張先生如果明年提出辭職,則不用支付違約金。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和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了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此外,凡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相牴觸的,從該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03)合同期滿不續簽能否得補償? 補償按新法施行前後分段算胡先生諮詢稱,他在單位工作了4年,今年7月又簽訂了兩年期合同,如果2009年7月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再續簽,他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如果能,單位應按幾年支付?目前,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再續簽的,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新法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胡先生這種情況,將實行分段計算的辦法,也就是説,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現行法律不能享受經濟補償;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合同到期終止這段時間,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胡先生2009年7月勞動合同到期時,可以獲得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04)工作一年一直沒簽勞動合同該咋辦? 是否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胡先生稱,他兒子在單位已經工作大半年了,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根據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05)簽訂合同次數可否連續累加? 合同連籤明年開始計算“我們單位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我已連續簽了三次,今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明年1月繼續和單位籤合同,是否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在某國營企業工作的付小姐問,以前簽訂合同的次數在新法施行後是否連續累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是從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也就是説,在明年1月1日前,已經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還不能要求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需從明年1月1日起計算,1月1日之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隻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為避免用人單位在簽訂兩次合同後終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簽訂合同也要由職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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