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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何計算標準?

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何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何計算標準?

步驟/方法

(0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注意這裏是“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02)對一般收入的員工不再限定補償年限。

(03)工資計算基數: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04)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這裏勞動合同法僅對高收入者經濟補償金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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